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16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德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9,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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