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八三八號
自訴人黑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李簡腰 自訴代理人 汪倩英 被告甲○○
乙○○共同 周慧貞 選任辯護人 林峯正
林文慧 右列被告因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內增列「林文慧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辯護人欄內應增列「林文慧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大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