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必生工程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甲○○原告福達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丙○○原告良立企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巷○號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一段八三號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新興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檢還原告磁片一份)請原告儲存包含起訴狀在內之全部書狀,另請查明原告傷亡員工有無領取職業災害給付。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