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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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75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被告 辛俊陽 即印象影視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違反兩造間之「授權出租使用影片協議書」一般協議事項中第六條之約定,而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條所約定之金額。而依兩造簽訂之上開「授權出租使用影片協議書」一般協議事項第十五條約定,關於該協議所生訴訟,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魏呈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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