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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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偉信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