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有利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有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莊玉熙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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