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天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天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天生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1年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