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黃崢法定代理人 黃彬雪 再審被告 周心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邱士賓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