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 蔡幸男 即仟航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欣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4,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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