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勞小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債務人 許宸宗 即 許辰 詣3分之1薪資新臺幣(下同)34,602元云云。原告無非係以其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281號執行事件,經本院核發移轉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在案為理由。然觀系爭移轉命令係向第三人 林明聖 為正本送達,並非本件被告,有系爭移轉命令在卷可考(見本院111苗勞小專調字第18號卷第15-17頁)。堪認被告並未收受系爭移轉命令,自不可能移轉許宸宗即許辰已發生之薪資,原告自難以被告未依系爭移轉命令給付許宸宗即許辰之薪資為由,請求被告給付,而應向許宸宗即許辰於收受系爭移轉命令之雇主即林明聖請求。是原告主張,自屬無據。
二、從而,原告本件主張被告應給付34,602元,及其中22,798元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應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