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增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4,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顏增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