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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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文相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巡龍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審判長法官吳宏榮
法官蔡政佑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