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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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清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清寶所犯如附表所示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清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80、187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在案;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5
10、272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案,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8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8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8所示8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年+8月+8月+1年+1年+8月=有期徒刑7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5、6至8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8月+2年3月=有期徒刑5年11月)。準此,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8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至8所載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03月27日│101年04月12日│101年0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撤緩│高雄地檢102年度撤緩│高雄地檢102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號、102年│毒偵字第9號、102年│毒偵字第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120號│度毒偵字第2120號│度毒偵字第212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8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8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80號││事實審││、第1876號│、第1876號│、第1876號││├────┼──────────┼──────────┼──────────┤││判決日期│102年08月30日│102年08月30日│102年08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8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8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80號││判決││、第1876號│、第1876號│、第1876號││├────┼──────────┼──────────┼──────────┤││判決│102年08月30日│102年08月30日│102年08月30日│││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同左│同左││備註│第12017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執行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03月15日│101年04月12日│102年0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撤緩│高雄地檢102年度撤緩│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號、102年│毒偵字第9號、102年│字第2709號、第4222號│││度毒偵字第2120號│度毒偵字第212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8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8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510││事實審││、第1876號│、第1876號│、2720號││├────┼──────────┼──────────┼──────────┤││判決日期│102年08月30日│102年08月30日│102年12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8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8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510││判決││、第1876號│、第1876號│、2720號││├────┼──────────┼──────────┼──────────┤││判決│102年08月30日│102年08月30日│102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同左│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12017號(編號1至││第2637號(編號6至8│││5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8月,執行中)││月,執行中)│└────────┴──────────┴──────────┴──────────┘┌────────┬──────────┬──────────┬──────────┐│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01月31日│102年0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709號、第4222號│字第2709號、第422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510│102年度審訴字第2510│││事實審││、2720號│、2720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510│102年度審訴字第2510│││判決││、2720號│、2720號│││├────┼──────────┼──────────┼──────────┤││判決│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同左│││備註│第2637號(編號6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