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歐傳斌 被告 黃俊賢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林宜靜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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