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盧喬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捌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叁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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