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建字第121號原告宇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娟娟 訴訟代理人 楊朝鈞 律師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肆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7月4日就高雄輕軌捷運(第一階段)統包工程中「安全圍籬及施工大門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簽訂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被告將系爭工程交由原告承攬施作。而依系爭合約第5條第2項約定,每期估驗計價,保留10%估驗款為保留款。復按特定條款第6條第2項c款約定,系爭工程經被告驗收核可後,給付保留款5%,其餘5%待被告之全部工程完工,圍籬拆除後無息退還。又依特定條款第2條第4項、第19項約定,原告實際具體工作進度、範圍均須依被告指示,惟原告於104年3月21日依被告所指示之進度、範圍完工後,被告未再為任何指示,原告既已將被告指示工作完成,並經被告驗收核可給付90%估驗款,被告自應依特定條款第6條第2項c款約定給付5%保留款。另被告因故意遲延履行高雄輕軌捷運統包工程,並經業主高雄市政府捷運局通知聯合廠商履行保證責任,顯見被告已無可能完成上開統包工程,則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條件已成就,被告自應給付其餘5%保留款。爰依系爭合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49萬4,101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被告公司之承包廠商工程請款單、系爭合約特定條款節錄影本、網路新聞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司促卷、本院卷第26-30頁),核屬相符。且本件支付命令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合法送達被告,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司促卷、本院卷第21頁),堪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債權與其滋生之請求權並非同一,債權若附有停止條件,或約定有清償期日,或有其他妨礙其請求履行之情事,於停止條件成就,或清償期屆至,或妨礙請求履行之情事除去前,履行請求權雖不存在,但其債權仍屬存在。承攬人之報酬債權於承攬契約成立時即已發生,與報酬之支付時期係屬二事,而工程保留款乃已發生之工程款暫依一定比例保留,待工程結束、驗收合格時結算,如有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須予扣除後再發給,是工程保留款係已確定發生之債權,並非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1304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特定條款第6條第2項c款約定:「全部施工完成經甲方驗收核可,給付保留款5%,其餘5%待甲方全部工程完工,圍籬拆除後無息退還。」(見本院卷第26頁),則被告既因跳票已無法繼續施作高雄輕軌捷運(第一階段)統包工程,業主高雄市政府捷運局亦通知被告之聯合承攬廠商履行聯合履約責任,可認被告無法辦理驗收,亦無可能完成被告之上開統包工程,是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1條第1項,認系爭工程保留款給付之期限業已屆至。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149萬4,1014元,自屬有據。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5年1月1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司促卷),亦屬有理。
六、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工程法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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