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俊華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非制式空氣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鋼瓶伍個、金屬彈珠(鋼珠彈)壹袋、非金屬彈珠(BB彈)壹罐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俊華涉犯毀損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00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確定,惟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即非制式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鋼瓶5個、金屬彈珠(鋼珠彈)1袋、非金屬彈珠(BB彈)1罐,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所自承,並為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毀損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偵字第22256號提起公訴後,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00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10年12月28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非制式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14.4焦耳/平方公分,而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7月15日刑鑑字第1100068067號鑑定書在卷可證,雖非違禁物,然上開非制式空氣槍1枝連同扣案之鋼瓶5個、金屬彈珠(鋼珠彈)1袋、非金屬彈珠(BB彈)1罐,均係被告所有,且供上開毀損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所供明,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足佐,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