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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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孟憲玲選任辯護人張維文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孟憲玲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宣告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孟憲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6時15分許後某時,在高雄市○○區○○○○路○○○號麥當勞附近,拾獲 李沛蓁 遺失之麥當勞點點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登記名字:王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述點點卡予以侵占入己。隨即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麥當勞店家持上述點點卡消費,使麥當勞店員誤認其為真正持卡人或經本人授權使用之人,而陷於錯誤接續使孟憲玲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點數,孟憲玲因此獲得豁免給付價金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因當事人均不爭執,得不予說明。
貳、認定事實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上述犯罪事實,辯稱:點點卡不是我拿去消費的;是我妹妹撿到點點卡,叫我拿去消費的;有撿到點點卡後拿去警察局,警察拒收說是廢卡等語,並當庭提出告訴人遺失的點點卡,由本院予以扣押。
二、經查:㈠上述犯罪事實,已經告訴人李沛蓁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述明確
,並有監視器光碟4片、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交易記錄翻拍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表、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3日函及檢附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為憑,並經本院勘驗上述監視器光碟結果認定附表所示消費地點在櫃臺點餐之人與被告之面貌、身材、動作均極為相似無誤。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點餐消費之事實,已可認定。
㈡被告雖以上述言語抗辯。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先後為上
述3種抗辯內容不僅前後不同,且與被告偵訊時抗辯「我沒有撿到點點卡,也沒有去消費」之詞相矛盾,並與上述事證相左,佐以本院調取之警員工作紀錄中亦查無被告報案之相關記錄,已經辯護人 陳明 ,被告上述辯解顯然不可採信。
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被告拾得上開點點卡後,基於單一決意,持相同卡片反覆消費,所侵害法益亦屬同一,就所犯詐欺得利罪應以接續犯論。被告所犯上述2罪,均係以消費告訴人之點點卡之同一目的所為,且各行為在時間上有密接性,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辯護人抗辯被告事後持卡消費之行為應為事後不罰之行為;另被告持卡消費並無施用詐術之問題等語,經查:本案所謂點點卡,依發卡店家消費習慣雖是認卡不認人,然而被告是持他人之點點卡前去消費,其行為本身就是詐術,其行為目的就是想豁免支付價金之不法利益,其行為本質與事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性質顯然不同,被告持卡消費之行為仍應單獨評價,辯護人所辯上情,實有誤會。
二、審酌被告拾得告訴人遺失之點點卡後,竟貪小利,持以向發卡店家消費購物,誠屬不該;犯後又極力否認犯行,不思悔改,本不該寬待,然考量被告侵占之物價值甚微,詐欺不法獲利僅相當於570元,及被告之學歷、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被告因本次犯行不法獲利570元,為被告所有,並未扣案也尚未清償,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宣告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之點點卡1張,本應發還告訴人;惟據告訴人陳稱:已停卡另辦新卡(警卷第20頁),所以該點點卡已無價值可言,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鋕謙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地點│使用之儲值金額(新臺│││││幣)或紅利點數││││││├──┼─────────┼────────┼──────────┤│1│109年4月30日│高雄市鼓山區美術│127元│││14時39分│東二路157號之│││││麥當勞美術東二店││├──┼─────────┼────────┼──────────┤│2│109年4月30日│高雄市鼓山區美術│55元│││14時40分│東二路157號之│││││麥當勞美術東二店││├──┼─────────┼────────┼──────────┤│3│109年5月04日│高雄市楠梓區軍校│44元│││10時36分│路796號之麥當│││││勞右昌店││├──┼─────────┼────────┼──────────┤│4│109年5月04日│高雄市左營區左營│69元│││14時42分│大路81號之麥當│││││勞左營店││├──┼─────────┼────────┼──────────┤│5│109年5月04日│高雄市左營區左營│275點(等同275元)│││14時44分│大路81號之麥當│││││勞左營店││└──┴─────────┴────────┴──────────┘附錄論罪之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