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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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13號

原告 王梓運

被告 蘇安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為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元等語,被告已返還原告系爭房屋,惟原告並未陳明何時返還,致本院無從判斷被告應給付至何時止?是本件因尚有上開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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