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洪士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惠正 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所附文件影本各2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三、陳報相對人王惠正住居所及相對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主
事務所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王惠正
最新戶籍謄本及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