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99號
原 告 黃文料
許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宏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8,5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