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4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五六七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右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
陸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
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