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四四四七號
上 訴 人 丁○○
被 上訴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丁○○與被上訴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月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
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