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吳慕先┌───────────────────────────────────────────────────────┐│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秀貞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96年12月24日│36,058元│0000000│││││村分行│││││├──┼─────────┼─────────┼───────────┼────────┼────────┼──┤│002│林秀貞│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96年12月24日│37,794元│0000000│││││村分行│││││├──┼─────────┼─────────┼───────────┼────────┼────────┼──┤│003│林秀貞│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97年1月12日│38,823元│0000000│││││村分行│││││├──┼─────────┼─────────┼───────────┼────────┼────────┼──┤│004│林秀貞│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97年1月12日│45,203元│0000000│││││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