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字第35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即至遲應97年12月1日聲明上訴),惟查上訴人於97年12月11日始具狀聲明上訴,已逾上訴期間達10日,此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