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七六號、第五○○八號)後,當庭言詞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二、三、五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一、四、七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被告甲○○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搜索扣押筆錄一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六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十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附錄犯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