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793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銀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龍銀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5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8322609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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