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791號債權人甲○○
台中縣大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 湯涵雲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求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