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42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之住所地為南投縣○○鎮○○路○段九十二之一號」,其配偶即被告之住所地及戶籍住址亦為南投縣○○鎮○○路○段九十二之一號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五六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告所提本院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三號刑事簡易判決各一份在卷足稽,足認兩造婚後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路○段九十二之一號。是原告訴請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應向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