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43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於本院98年10月26日訊問時陳稱其服務鑫和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都是由公司交給我前妻 曾清香 ,細節我不清楚,曾清香與鑫和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曾慶祥 是姊弟關係等語,是以本院對於有關債務人於鑫和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資料認有查明之必要,遂命債務人於一星期內補正薪資資料到院,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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