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東茂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玉萱
法官羅蕙玲
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