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20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凌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自108年9月9日起即遷往新竹縣○○鄉○○
路○○○巷○號,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
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
所在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係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