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96號
原   告  梁傳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采鳳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下同)為新台幣497,44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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