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87號

聲請人長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寬隆

相對人凱記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函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5月30日

229106

002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6月30日

229107

003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7月30日

229108

004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8月30日

229109

005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9月30日

229110

006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10月30日

229111

007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229112

008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12月30日

229114

009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3年1月30日

229115

010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3年2月27日

2291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