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87號
聲請人長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寬隆
相對人凱記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函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5月30日
229106
002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6月30日
229107
003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7月30日
229108
004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8月30日
229109
005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9月30日
229110
006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10月30日
229111
007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229112
008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2年12月30日
229114
009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3年1月30日
229115
010
112年2月7日
100,000元
113年2月27日
2291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