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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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54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孟曜東 即孟孟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玖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肆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貳拾肆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