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0一0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陸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第五至七行除更正記載:「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原起訴書誤繕為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月,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確定」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爰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
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