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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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0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民國九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Z000000000號,住花蓮市縣府新村十五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為此依法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公證書、戶籍謄本、存款帳戶明細、備查函、委託書等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聲繼字一九號聲明繼承事件全卷,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函覆丙○○非榮民身分之函文在卷可佐,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徐宗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