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5號

聲請人

即原告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 卓聖堃 間請求返還獎勵金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異議而視為起訴。又聲請人依兩造間保證任期協議書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獎勵金,屬於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勞動事件,且無同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調解聲請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又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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