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98號
原 告 超省錢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浩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23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