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53號
原 告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鐸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