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0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40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7年10月21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日下午3時許駕駛
車號00-0000號之自小客車(下稱A車),於板橋市○○路○
段(正隆巷交叉口),在駕車倒退之際,竟然撞上由原告所
駕車號000-00且處於停止狀態之計程車(下稱B車),致使
原告之計程車發生毀損,修理費用為13900元,有裕信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廠之維修估價單可稽。為此爰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3900元等情,被告則否認有何侵權行為,辯稱:被告
車輛並未倒車,至於原告車輛如何碰撞被告車輛尾部,被告
並不知悉云云。經查:證人即當時在A車車內之 陳世華 到庭
結證稱:﹁(97年4月1日下午3時許,你是否在板橋市○○
路○段與正隆巷交叉路口便利商店前?)有。﹂、﹁(當時
你在車內還是車外?)我一開始遇到他們,後來到車上去。
我看到車子時,對方還沒有來。當時車子停在便利商店門口
,在民生路馬路上。當時車子是發動狀態,我與相對人與另
一個同事三人在聊天。我們在聊天時有人就突然敲車窗,我
沒看清楚是誰,後來相對人下車,我也下車,那人說我們撞
到車子,我就看到聲請人。聲請人說我們撞到車子,他們進
去便利商店,我沒有進去。我們下車後,是聲請人說我們的
車撞到他的車,我當時沒有查看車子,聲請人的車當時在旁
邊。當時我們的車並沒有感覺有移動,當時我們在聊天,沒
有注意。當時我們的車停在路邊,不是在車道上。因為他們
進去便利商店談,他們好像要寫一些東西。我聽到他們說撞
到他的車,要求要寫一些佐證資料。我當時有在他們寫的資
料上簽名,當時我人在外面,他們說要證件,否則不讓我們
走。﹂各等語。是A車於上開行車事故發生時,並未移動。
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於上開肇事時、地倒車
之事實,是原告之主張,洵屬無據。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
告13900元,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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