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9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隆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1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
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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