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198號
原 告 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