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六萬零三百
九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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