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О二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九十年高市
警苓分刑字第六七六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晚上十一時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王爵賓館五0一號房。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男客 尚曉藕蘶 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保險套一個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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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張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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