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俊龍選任辯護人王棟樑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2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俊龍係位新北市○○區○○路全球台北人文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文宣委員,因於民國100年1月29日19時許,在上開社區中庭廣場,不滿遭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美珠 之配偶即告訴人 周國法 出言侮辱與出手攻擊毆打(周國法涉犯公然侮辱與傷害部分,由本院另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審結),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及臉挫傷併頷擦傷、紅腫、右側上臂挫傷、左側大腿挫傷、頸部紅腫及紅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1年2月14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本院101年2月14日審判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