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3號

原告 官振華

被告楊承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3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高世軒

法官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梨碩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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