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12月24日、95年1月
24日、同年2月24日、同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郭碧玉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200元│94年5月20日│SMA0000000│6個月││││三民分行│││││├──┼─────────┼────────┼─────────┼───────────┼────────┼────────────┤│002│ 王華樂 │第一銀行八德分行│17,140元│94年5月31日│RA0000000│7個月│├──┼─────────┼────────┼─────────┼───────────┼────────┼────────────┤│003│ 許文芳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2,250元│94年4月10日│BG0000000│6個月││││分行│││││├──┼─────────┼────────┼─────────┼───────────┼────────┼────────────┤│004│王炎│第一銀行 木柵 分行│30,000元│94年7月1日│UA0000000│8個月│├──┼─────────┼────────┼─────────┼───────────┼────────┼────────────┤│005│王炎│第一銀行木柵分行│10,000元│94年8月10日│UA0000000│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