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37號聲請人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泰成 代理人 詹啟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中華民國不│玉山商業│104年8月9日│250,000元│0000000│││動產仲介經│銀行 敦南 ││││││紀業營業保│分行││││││證 基金黃 │││││││鵬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