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38號原告瑀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祈均 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乃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1,580元,此裁定已於民國10
5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憶文